医疗器械广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69页(269字)

以推销医疗器械为目的发布的广告。

1987年12月5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5种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管理的通知》规定,发布A氏治疗机、电子增高器、磁疗器、丰乳器、近视治疗器5种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证明和对广告内容审查批准的证明。广告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上述证明和广告内容,对无合格证明或证明不齐的广告,一律不得刊播、设置、张贴或印刷。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与药品广告的要求一样,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参见“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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