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86页(219字)

确认定期国际航班享有两大空中自由的多边航空协定。

1944年12月在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1945年1月30日生效。协定规定,对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下列关于定期航班的空中自由:(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飞越领空的自由)。

(2)非运输性业务降停的权利(技术性着陆的自由)。每一个缔约国在遵守协定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指定任何国际航班在其领土内应该遵循的航线及其可以使用的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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