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0页(584字)
承租人向船舶出租人租赁整条船舶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当出口商或进口商需要运输大宗货物时一般都采用租船。租船可分为:(1)定程租船(Vcyage charter)。承租人根据船舶完成一定的航程(航次)向船舶出租人租赁整条船舶。其特点是:承租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及时交货或负责装卸货物并支付运费;船舶出租人按规定的航程,负责把货物运送到目的港,并承担船舶的经营管理和一切开支。
它对承租人较为方便,承租人只要把货物和运费交付船舶出租人后,对船舶不负责管理。(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按一定期限租赁整条船舶。其特点是:在租赁期内,船舶交由承租人按约定的用途管理、调度和使用,承租人要负责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并支付船舶租费和其他约定费用。
而船舶出租人负责保持船舶在租赁期内能正常运输,具有航海能力并能够适合接受和保管货物。定期租船对租船者来说,具有调度灵活、使用方便的优点。(3)光船租赁(Bareboat Charter)。船舶出租人将未配备船长和船员的空船出租给承租人管理营运。
在海运业务中,采用光船租赁的情况较少。1992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两种方式作了规定。
在国际租船市场上,租船业务一般由租船代理商或租船经纪人办理。租船程序与订舱程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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