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1页(1061字)

水上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并包括船舶属具,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它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是海上浮动装置。其活动范围限制在海面及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纯粹在江、河、湖泊上航行的船舶,不被认为是《海商法》所指的船舶。

同时,船舶必须是能够移动的装置,如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0条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这里的“移动”实质为航行。因此,凡虽设置于海面而不能航行的装置,如浮桥、灯塔船、水上仓库等,都不属于《海商法》所称之船舶。(2)必须用于商业目的。

船舶应当是商船,包括货船、客船和客货船,它们通过完成运送行为实现经济利益。

故此,具有军事目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如军舰、缉私艇、消防船、考察船、医务船等,不属于《海商法》中的船舶,根据国际惯例,总吨位在20吨以下的船舶无需船舶登记,商业意义不大,故此也被排除在《海商法》所称之船舶之外。

船舶在法律上具有如下属性:人格性。它虽然是物,但在处理其行为时,可作为自然人看待。

因此:①船舶有名称。名称由船舶所有人自定,但不得与其他船舶同名。名称记载于国籍证书、登记证书之上,不允许随意变动。

②船舶有国籍。

船舶所有人须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向国家登记,以取得国籍证书。在航行时,须悬挂该国国旗,受该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无国籍或不悬挂某国国旗的船舶,航行公海时不受任何国家法律的保护。《海商法》规定,船舶一经依法取得中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如非法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③船舶有船籍港。“船籍港”等同于自然人的住所。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选定。

确定之后,由船籍港签发登记证书。中国法律规定,船舶登记的港口即为船舶的船籍港。如因船舶或航行涉讼者,船籍港法院具有管辖权。(3)不动产性。

船舶虽为动产,但实践中以及法律上都将其作为不动产处理。其主要原因是船舶的价值巨大、本身形态难以改变及所有人相对稳定。

不动产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船舶必须进行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海商法》第9条、第13条均明确规定,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抵押权的设定,都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而一般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勿需登记。

②船舶视为领土的延伸。在国际上,有的认为船舶是船籍国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其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过,这一观点也受到了不少学者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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