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航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8页(331字)

亦称“自由绕航条款”(Liberty to Deviate Clause)。

有关船舶因故偏离了预定的或约定的航线,但以后又回到原航线的条款。在正常情况下,班轮应按船期表规定的靠港顺序或按地理上顺序靠港;租船应按租船合同上规定开往目的港。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就是绕航。绕航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

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的绕航或其他合理绕航都不能认为是违背或破坏运输合同,承运人对因此而发生的任何货物灭失或损坏均不负责。除此之外,船舶的无故绕航都是不合理的。承运人对不合理绕航承担的风险很大,不仅要求承担因不合理绕航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而且还要丧失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吴自力)自由绕航条款 即“绕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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