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6页(274字)

为解决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问题而签订的公约。

1952年5月10日签订于布鲁塞尔。主要内容是:(1)发生船舶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时,刑事或纪律案件诉讼只能向当事船舶所悬旗帜国家的司法或行政机关提起。(2)任何国家都可以允许该国有关当局,在发生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时,就该国所发权限证书或许可证问题采取任何措施,或对其本国人民在悬挂另一国旗帜船上的犯法行为提出控告。(3)公约不适用于在港口范围内或在内河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领水以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本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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