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4页(1059字)

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人的死亡、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一项具有互助共济性的法律制度。

关于保险的含义,各国学者历来有不同的看法,至今仍然争论不休。较有代表性的有:(1)损失说。即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其倡导人有英国的歇尔、德国的修斯。

(2)非损失说。即从某个角度或者外部形式,如有的从技术角度,有的从保险的某个职能,有的从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等对保险下定义。

如保险技术说认为保险是根据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计算保险费,在偶然事件发生时支付赔偿金。此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费芳德。

(3)二元说。亦称“择一说”。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保险法学者爱伦贝格。他认为:“当事人的一方获得报酬后,当发生合同规定的、未必发生或发生时期的作用不确定的事故时,承担弥补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或支付约定的金额或养老金的义务,有计划地大量地订立具有这种内容的合同就是保险”。

“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两者只能择其一。不论对保险作何种解释,保险活动是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现的。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保险是一个经济历史范畴,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上古时代开始,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们为了弥补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采取了一些救灾性的后备措施。

作为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发源于12世纪间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城市。15世纪,意大利伦巴第商人开始使用保险单。16世纪末叶以后,英、法、德、美等国的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火灾保险、海上保险、人身保险和各种工业保险得到广泛开展。19世纪以来,西方各国保险的商业化程度达到巅峰。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保险从社会生产的其他部门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当今世界上开办的保险业务,确是达到无所不有,无险不保的地步。中国早在古代就有“积蓄备帐”的思想和以义仓为主要方式的传统保险。清朝末年与欧美各国通商后,现代保险制度始由外商传入中国,1883年招商局创办的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设立的民族保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通过对旧保险业的整顿,建立了社会主义保险业。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国内外保险业务。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国保险机构同国际保险界的合作正在不断扩大,并逐步进入国际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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