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准备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1页(407字)

保险企业承担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款准备的特定需要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资本。

准备金并不是保险企业的资产,而是它的负债。设立准备金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中国,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保险企业必须留足下列准备金:(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经营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提存和结转的总数应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

(2)人身保险准备金。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当按照有效的长期人身保险单的全部净值加上1年及1年以来的人身保险业务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提存准备金。(3)总准备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其他国营保险公司每年在交纳各项税款并扣除规定的提留后,全部盈余留存总准备金。

其他非国营保险企业的留存数额,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另定。中国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还规定了保险企业各项保险准备金的运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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