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1页(641字)

亦称“保险准备基金”。

为了补偿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身伤亡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基金。广义的保险基金即后备基金,有3种形式,即国家财政在预算中提留的后备基金,由保险人筹集的后备基金,以及企业提留和个人用于自保的后备基金。狭义的保险基金是通过保险形式建立的保险准备基金,是保险人根据概率论中大数法则的原理,科学地制定保险费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汇集起来用于保险赔偿或给付的专用基金。

由于这种狭义的保险基金独立于财政预算之外,专门用来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比较经济、科学、合理解决经济补偿的办法。

保险基金可以采取保险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一般分为3种基本的组织形式:(1)自保形式。每一企业、每一经济单位,用分散的形式,各自创设保险基金。一旦该经济单位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则就其本身所有的保险基金范围以内进行弥补。(2)集中形式。这种保险基金不是依靠个别企业付费,而是依靠全国或地方的财富建立起来。

例如从国家预算中拨出一项特别基金,指定作为补偿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失之用,这就是严格的采用保险基金组织的集中形式。(3)保险形式。

这种基金是采取由法人和自然人向保险组织付费的方法构成的,所以它既不留在投保人手里,也不从整个国家的财富中分割出来。在保险中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都分摊在参加构成或保险基金的全部经济单位的身上,并不像集中形式所采取的方式,分摊在全部纳税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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