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1页(681字)

物体在瞬息间发生分解或燃烧时排出大量气体,对其周围环境或容器造成强大的压力所发生的破坏现象。

爆炸可以由各种不同的物理现象或化学现象所引起,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物理爆炸现象。它是由物理原因引起的爆炸,最常见的有蒸汽锅炉或高压气瓶的爆炸;由地壳弹性压缩而引起的地壳运动(地震);由强火花放电(闪电)或高压电流通过金属丝所引起的爆炸现象;物体的高速碰击(陨石降落),以及水的大量骤然汽化等所引起的爆炸,都属于物理爆炸现象。

(2)化学爆炸现象。用于物质发生迅速的化学反应。

产生高温高压而引起的爆炸属于化学爆炸现象。化学爆炸按爆炸时所发生的化学变化又可分为3类:①简单分解爆炸。引起简单分解的爆炸物,在爆炸时并不一定发生燃烧反应。属于这一类的有乙炔银、碘化氮等。

这类物质受震动即可引起爆炸。②复杂分解爆炸。

这类物质爆炸时伴有燃烧现象,大多数炸药均属此类。③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

所有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及可燃性粉尘同空气(氧)的混合物所发生的爆炸均属此类。(3)核子爆炸。核爆炸的能源是核裂变(如U235的裂变)或核聚变(如氘、氚、锂核的聚变)反应所释放的核能。

核爆炸反应所释放的能量比化学爆炸释放的能量要大得多,其能量约相当于数千吨到数万吨TNT炸药爆炸的能量。爆炸具有一定的破坏作用,其破坏的形式通常可分为两种:①局部的直接的破坏作用或直接的爆炸作用。②总体破坏作用或爆破作用。

保险公司将爆炸列为保险基本责任之一,但爆炸必须以造成灾害损失的后果为条件。在财产保险中,因爆炸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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