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B)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6页(375字)

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承保货物险(B)条款。

1982年1月1日伦敦保险协会颁布试用,1983年4月1日正式实行新条款。(B)险的结构与(A)险相同,也是8部分,19条,只是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不同。其承保范围包括:(1)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即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共同海损的牺牲;抛货或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动箱或贮存处所,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体的全损。(2)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3)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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