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1页(574字)

亦称“政治风险保险”。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投资财产被投资所在国家没收、征用或战争破坏,或由于该国政府的外汇限制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或利润所遭受的损失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一种。

投资保险一般有以下几种:(1)外汇险。又称禁止汇兑的风险。是指诸如战争、军事行动、革命、内乱、罢工或由于实行外汇管制,停止或限制外汇,致使无法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外汇业务等等的风险。(2)战争、革命、暴乱险。

通常是指由于战争、革命、暴乱,而致使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破坏、丧失或被夺取或留置,或者为了对付紧急的或预防的敌对行为所采取阻止、抗击或防御行为的直接后果,使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破坏、丧失或被夺取或留置等情况。(3)征用险。又称国有化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资产为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团体所征收或国有化的风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投资保险条款对下列被保险人投资的损失,不予负责:(1)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的一切商业损失。(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3)政府有关部门为规定汇出外汇汇款期限而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出外汇汇款时造成的损失。(4)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5)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