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1页(316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投资保险的条款。

条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投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1)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人的损失。(2)投资人投资的企业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而造成的损失。(3)政府有关部门的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规定可以汇出的外汇调出。

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投资的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商业损失。(2)由于被保险人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3)被保险人未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汇出汇款而造成的损失。(4)核武器造成的损失。(5)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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