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1页(361字)

海上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船舶或海上采油作业时漏油污染海面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保险的一种。在一般船舶保险中,保险人通常不保油污责任,如有所需须另行加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油污责任保险的主要责任范围:(1)由于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沿海或可能产生严重危险污染沿海,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漏油或其混合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补偿有关政府清除被保险船舶有任何程度过失所致的漏油及其混合物所合理支出的费用。(2)由于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责支付的赔偿。

但对下列各项损失不予赔偿:(1)由于船东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保险船舶的船壳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本身磨损或锈蚀。

(3)船舶因战争所保的责任和除外责任。(4)滞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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