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5页(561字)

一国政府对另一与之保持外交关系的国家的政府或其所属机构提供的双边经济援助性质的优惠性贷款。

政府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贷款国财政预算的支出项目,因而在数额上有一定限制。政府贷款多数为项目贷款,也有少数为商品贷款或其他贷款。借款国一般为经济比较落后,资金缺乏的发展中国家。贷款国一般是经济发达国家或比较富裕的石油输出国。根据国际惯例,双边经济援助性质的贷款是属于优惠性质的,其总额中含25%的赠与成分;其利率一般为1%-3%;偿还期限根据贷款的种类不同而异,一般为5-6年并含2-3年的宽限期;其用于贷款的货币一般为贷款国的货币,或使用第三国的货币如美元。目前,各国政府都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对外经济援助的事宜。

如美国国务院下设的“国际开发署”,英国政府的“海外开发部”,日本经济企划厅下设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政府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程序,以日本政府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为例,主要包含6个环节:(1)两国政府机构洽谈签订贷款协议。

(2)借款国机构按照协议规定签订采购合同。(3)借款国银行根据申请向供货国机构开立信用证。

(4)供货国机构收到信用证后装货交单向银行申请议付。(5)借款国开证银行收列单据审核相符申请贷款国拨款;(6)借款国银行根据申请按照协议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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