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5页(507字)
出口国的官方机构或商业银行对本国出口商、对方国家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
目的在于向国外推销产品,提高本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1年以内)、中期(1-5年)和长期(5-10年)3种。按贷款对象,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类。为了协调各国的出口信贷政策,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多数成员国就贷款条件达成了君子协定。协定规定最高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5%,并要求本国出口信贷担保机构作保,以减少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中等收入国和富有国家的贷款期限最长为8.5年,对贫穷国家最长为10年。
出口信贷一般由政府资助的银行办理。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日本的“输出入银行”、德国的“对外贸易银行”。
这类专业银行的共同特点是在政府的预算中拨付一定的资金给予支持。
其贷款利率低于普通利率,利差由出口国政府补贴。
除利息外,还收取保险费、承诺费、管理费等。贷款担保由出口国的担保机构提供。
除上述两类出口信贷形式外,西欧国家自1965年以来推行一种新的中长期的出口信贷类型,即“福费廷”,它是由出口方银行买入出口商品经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以使出口商提前获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