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信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5页(826字)

由出口国的官方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商方银行提供的贷款。

出口信贷的方式之一。由于此种信贷是向买方或买方银行提供,故称之为买方信贷。

其主要内容是:(1)贷款用途只限于进口技术、设备、电机等资本商品,不能用于进口原材料和消费品。(2)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贸易合同总值的85%,其余要付现汇。(3)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7年、10年期,根据设备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合同金额逐项确定。偿还期,一般从设备最后一次交货后半年就开始分期偿还,每半年一次,按等分金额于贷款期限内还清。(4)贷款利率,一般按“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所订的“出口信贷君子协议”的规定执行。根据1984年10月达成的最低应收利息自动调整协议,出口信贷的最低应收利率由特别提款权的5种货币计值的政府债券的6个月平均数来确定。

(5)贷款银行办理买方信贷一般收取管理费和承诺费两种费用。买方信贷的作法有以下两种:(1)买卖双方以即期现汇成交,进口商(买方)与出口商(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并与出口商方面的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签订后,买方根据合同先付15%左右的定金给卖方,其余货款由买方以借到的资金按现汇付款的条件支付给卖方,然后买方按贷款合同分期偿还给卖方银行并支付利息。(2)在上述交易中,由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商借资金,用以偿还货款。

买卖双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由卖方银行向买方银行提供信贷,买方银行也以即期付款方式代进口商支付贷款,并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向卖方银行归还贷款,至于买方和本国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则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直接结算清偿。买方信贷的优点是:对卖方来说,可以使之较快地得到货款和减少风险,加速资金的周转,促进和扩大了商品的出口。对买方而言,由于买方信贷的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不列入货价,而在贷款协议中分别列明,单独支付,使进口商对货价以外的费用比较清楚,便于核算与比较。买方信贷不足之处主要是手续较繁,银行收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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