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7页(985字)
由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发放的国际贷款。
参加联合贷款的有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政府官方机构(如出口信贷机构、开发援助机构等)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国际联合贷款以世界银行组织的联合贷款为主,且目前已成为世界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式之一。联合贷款包括平行贷款(Parallel Financing)和共同贷款(Joint Finaning)两种方式。
共同贷款是指参加联合贷款的各方提供的资金捆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贷款程序,签订统一的贷款协议,根据协议对整个工程项目发放贷款。
平行贷款则是参加贷款各方分别与借款者谈判并签订协议,依照各自的贷款条件、程序和资金用途,分别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部分贷款。为保证平行贷款的协调顺利进行,各方贷款协议中一般有下列3项共同性条款:(1)并联违约条款(Cross-Default Clause)。规定借款者对联合贷款项下各方贷款都必须履行协议,如果借款者违背与某一贷款方签订的贷款协议,该贷款方可取消、停付或要求提前偿还贷款。且其他联合贷款方根据并联违约条款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支持该贷款方。
这一条款对借款者具有较大的约束力,从而使联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贷款获得比一般贷款协议更多的保障。
(2)同时生效条款。
规定同一项目的各个贷款协议同时生效,任何贷款者不得提前支付贷款,以保证整个工程项目按计划进行。(3)相互参照条款。
规定贷款协议要等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如项目监督管理、担保等条款履行以后方能实施。联合贷款开始于70年代初期,其情景是当时广大发展中国家外债迅速增加,外债中的私人贷款比重不断上升,外债负担沉重的同时,举债也日益困难。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采取了更加谨慎的态度。
国际金融机构在国际债务问题日趋紧张的情况下,深感本身资金严重短缺,迫切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源,以发挥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性贷款的职能作用。
因此,联合贷款方式便应运而生。联合贷款的举办,对有关各方均有益处:(1)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借款、筹资开辟了一条新渠道,资金短缺的困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2)对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者来说,通过组织吸收商业银行的资金,增加了其贷款的项目,扩大了融资作用。(3)对参加联合贷款的商业银行来说,为它们的资金运用提供了新的途径,减轻了国际信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