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7页(377字)

美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以应收帐款或存货作为担保或用各种证券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方式。

基于各种证券的不同性质,银行在贷款掌握上也有所区别:(1)对于国家债券,由于其不存在信用风险问题,流通性强,在市场上易于出售或转让,银行在接受这类证券作为担保品时,通常可以按市价的90%-95%的等值予以贷款。(2)对于公司债券,尤其是资力雄厚、信誉优良和市场价格稳定的大公司债券,银行可以按市价的80%-85%的等值予以贷款。

(3)对于公司股票,则从严掌握。对一些信誉一般的小公司股票或市场流通性不佳、不易出售的股票等都不接受其作为担保品。

对于以股票作押的借款,其用途只限于必要的业务周转。提供担保的证券必须是可转让的。

如果证券所有权是共有的,就需要全体共有者一致同意。如果是不记名证券,则需要提供确系借款人合法所有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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