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贷款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7页(343字)

一种新型的银行间借贷形式。

当一家资信优良的银行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时,可以将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经与贷款银行协议,达成的条款分别填写于贷款银行出具的“可转让贷款证”,然后将此项“可转让贷款证”售与贷款银行即可获得全部贷款。贷款银行通过买入该证形式发放贷款后,该“可转让贷款证”即成为贷款银行的资产凭证。当贷款银行因周转需用资金时,可将该项“可转让贷款证”转售于第三者银行,第三者银行需用资金时可以继续将该证进行转让,从而使贷款银行在资产经营管理上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对于借款银行来说,虽然“可转让贷款证”几经转手,但是还款条件如金额、期限、利率等均未改变,只须在“可转让贷款证”到期之日,凭该证还清贷款本息,这笔贷款转让业务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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