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外汇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1页(880字)

中国银行发放的短期周转性质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目的是支持各地区特别是沿海经济开放地区发展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始于1973年。贷款的主要对象是生产出口商品、能够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具备贷款条件的单位。贷款项目有:(1)引进先进技术。

(2)进口设备、材料。(3)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

(4)提高产品质量。(5)增加花色品种。

(6)改进包装装璜。

(7)进口原料、辅料加工出口。(8)发展交通运输、旅游事业、对外承包工程。(9)对外加工装配。

(10)补偿贸易。重点支持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使用外汇贷款的条件是:(1)经济效益明显,贷款项目花钱少、收效大、创汇高、还款快。

(2)还款确有保证,银行认为必要时,借款单位应由有外汇收入的单位担保,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国内配套落实,均经有关部门综合平衡,逐项落实,纳入有关计划。(4)项目按照报批程序经过批准。按以上条件,银行择优发放贷款。贷款经批准后,借款单位到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开立贷款帐户,办理进口订货。银行按用款计划组织资金,借款单位按用款计划用款。

贷款期限从开始用汇日算起,到还清本息止。

用于进口原料、辅料加工出口的项目,一般为1年;其他贷款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外汇贷款利率,由中国银行总行根据在国际市场上组织资金的成本加银行管理费用确定公布,实行浮动利率。

贷款偿还,有外汇收入的,用自有外汇归还;不直接收入外汇的借款单位,凭外贸部门或其他承担还款部门开具的“归还外汇贷款额度凭证”,用人民币到中国银行购买外汇归还贷款本息。用外汇贷款建设的项目,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国有企业用贷款项目所增加的产品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占用费偿还;城镇集体企业用贷款项目所增加的产品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到期不还,银行从过期之日起,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50%的利息。短期外汇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批用衔接、放收挂钩、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贷款银行在统一计划下,可以自主使用自营业务吸收的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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