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2页(787字)

中国境内机构就某项涉外债权债务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类:(1)借款担保。境内机构为借款人在境外借款向贷款人提供的偿还贷款的保证。(2)投标担保。中国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外汇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为中国的工程承包公司及其海外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人)参与某一海外工程的投标向招标人约定承担义务,如果投标人不履行由于中标产生的义务,由担保人负责在约定范围内向招标人赔偿。

(3)履约担保。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出口商(或进口商)及其银行向对方保证一定履行合同义务。

其作用为增强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扩大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中国对外汇担保业务的管理性法规有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2月5日颁布的《关于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

其内容是:(1)能够提供外汇担保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①是经济实体。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有外汇清偿能力。(2)关于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数额限定。

金融机构的外汇担保总额与其对外债务总额之和不得大于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一个企业的外汇担保总额加外汇放款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的外汇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3)担保范围:①对于境内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给予担保。

②担保中国驻外企业的对外债务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③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4)担保人的权利:①监督权。担保人有权对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资金和财务状况特别是外汇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②求偿权。担保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而代为履行债务后有权就其履行的债务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5)关于担保合同的几项规定:①担保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②担保合同及有关材料须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方能生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