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利率外汇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2页(448字)

中国银行按照低于伦敦市场银行同业拆放的利率发放的外汇贷款。

1980年,中央对广东、福建两省采取优惠政策促进其经济发展,向两省发放该种贷款,年利率为10%(当时伦敦市场利率为19%),利息差额由财政承担。从1982年起,中国银行进一步扩大该种贷款的范围,降低优惠利率的水准。

现在全国各地均可办理该种贷款。不论用于经济建设战略项目,还是用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都可享受优惠利率的待遇。

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差额以中国银行收入的外汇利润补贴。优惠利率贷款的货币,现在只限于美元。该种贷款有一定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发展的能源、轻纺、机械、交通运输等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的技术改造项目,劳务承包项目,买方信贷项目中使用现汇部分。除上述范围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具备贷款条件,经济效益预测明显良好的项目,也可区别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利率贷款。该种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5年,目前的优惠利率为9%-9.5%,分为5个档次,每档次相差0.12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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