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担保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5页(362字)

在国际信贷协议中规定的借款人在贷款尚未清偿完毕之前不得为其他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条款。

受到禁止的担保权不仅包括抵押、质押、债务负担、留置权等,还可广泛适用于禁止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消极担保条款的主要作用是:(1)防止借款人将其资产为另一个债权人设定担保权益,从而使原有的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从属于新的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后受清偿的不利地位。

(2)确保同一等级的贷款人处于同等地位。(3)间接限制借款人举借新债,以免影响其清偿能力。

(4)如果原先的贷款为物权担保贷款,消极担保条款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同一担保物举借新债,这就维护了原贷款人的优先权。(5)在对同一国政府的贷款中,消极担保条款可以用来阻止借款国政府将其可供偿还外债的外汇储备或其他资产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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