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评定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0页(669字)

亦称“资信评级机构”。

对有价证券的优劣或证券发行者的还本付息能力进行考核、评级的机构。目前国际公认的资信评定机构有美国的摩迪投资服务公司、标准普尔公司、加拿大的债务级别服务公司、英国的艾克斯特尔统计服务公司、日本的债券研究所。它们都是独立的私人企业,不受政府控制,同证券交易所亦无关系。其评定的证券等级一般都极具权威性,受到公众的重视和投资者的信任,并为证券发行人所接受。评定机构评级时采用严格的分析技术。首先,证券发行者须向评定机构提供其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支付一定费用。

资信评定机构根据证券发行者的资产结构、财务状况、经营范围、以往资信以及商业经验等进行综合评价,就各个因素逐个打分,予以加权,评定出债券的信用等级。然后按证券发行人的行业、发行方式、国别等分类,公开评定结果。

评定机构对投资者有道义上的义务,但无法律上的责任。

其作用在于确定国际证券在公开市场上的形象,保障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和利益,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透明度,从而有利于国际债券市场的正常有效运行。各国评级机构对发行人信誉等级有不同的表示,如美国摩迪公司信誉等级采用九级分类法,即AAA(最高质量)、AA(用各种标准衡量的高质量)、A(中上等级)、BBB(中间等级)、BB(有投机成分)、B(不具备理想投资的特点)、CCC(劣等,有可能危及本息安全)、CC(高度投机性、经常违约)、C(最低等级)。信用等级的高低对证券的发行影响很大,信用级别越高,发行人越易销售其债券;信用等级越低,债券的风险性越大,流动性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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