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债券发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0页(1032字)
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地方社会团体以及国际性组织以发行国际债券的方式筹措资金的行为。
首先要取得发行资格,由借款人到有关机构申请登记,提供各种证明文件,经审查确认后取得。资格审查主要包括:(1)担保证书。
借款人提供的由政府当局或大银行作出的信用担保。
(2)资信调查。
(3)发行经验。(4)债券评级。
债券发行人在进入国际债券市场前,应初步确定自己的发行目标,作为同承销银行谈判的基础,争取以最有利的条件发行。国际债券发行的条件包括:(1)发行金额。视发行人的资金需求、发行市场的具体情况、发行人的信誉水平、债券的种类、承购辛迪加的销售能力等因素而定。(2)偿还期限。
一般与债券发行人的用款需要和投资计划相适应,结合国际惯例、市场情况、资金供求关系以及投资者的意向而定。(3)债券利率。
票面利率由发行人的资信级别与市场状况决定。资信级别高的债券可以在利率上获得一定的优惠,而资信级别低的债券则需承担较高的利率,作为对投资者增加一定风险的补偿。
市场状况是指同期发行地国内债券,特别是国债的利率的高低。债券利率一般分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4)发行价格。以债券上市后的实际销售价格与票面金额的百分比表示,共有3种情况:①等价发行,亦称“平价发行”。
②低价发行,亦称“折价发行”。③超价发行,亦称“溢价发行”。
发行价格的规定应使债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取得合理的均衡。
发行人应在各项条件之间进行综合平衡,达到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最佳组合,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发行国际债券时,发行人与承销辛迪加之间,以及承销辛迪加内部成员之间,就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签订一系列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包括:(1)发行说明书。
亦称“发行通告”、“发行劝募书”。由发行人在债券承销经理银行的协助下草拟准备,其内容是向债券投资者提供发行人(包括担保人)的有关情况、所筹资金的使用、发行条件和有关税收的详细资料,供投资者参考。(2)认购协议。
由发行人与牵头经理银行或经理银行集团以及债券包销集团签订。
(3)债券包销协议。确定牵头经理银行、经理银行集团和包销集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债券销售协议。规定销售集团的各个成员对承购包销人的权利义务。
(5)债券经理银行集团内部协议。
(6)信托协议或财务代理人协议。(7)支付代理协议。规定支付代理人代表发行人,向投资者支付本息,并负责与债券有关的行政事宜。
参见“国际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