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外国的债券发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2页(967字)

中国在国外市场发行债券以筹措资金的行为。

198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对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条件、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1)审批机关和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负责审查、协调和监督债券的发行及所筹集资金的使用和偿还。(2)申报审批程序。

境内机构要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管汇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①发行单位最近连续3年内的业务、财务及外汇收支情况的报告。

②发行债券的市场、方式、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和各项费用等情况。③主干事和主受托银行的情况。④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兑汇率、利率风险的管理措施。⑤发行单位全额偿还债券本息的安排。⑥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转贷给国内企业的,还须同时提交该项目或企业的有关资料。

(3)申请评级。

首次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机构,如需申请评级,必须向管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评级机构名称,用于评级的材料和评级程序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提出申请。评级后,发行机构要在3日内向管汇部门报告评级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评级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发行债券。对于需要再次评级的机构,如果评级结果同前次不同的,要在3日内向管汇部门报告评级结果及原因。

(4)资金运用和偿还本息。

分3种情况:①发行机构因本身业务经营需要发行债券的,所筹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债券本息自行负责偿还。②受地方政府委托发行债券的,所筹资金要用于地方政府安排的项目,债券本息的偿还纳入地方外汇支出计划,由地方政府负责偿还。③受国家委托发行债券的,所筹资金由国家安排使用,债券本息的偿还纳入国家外汇支出计划,由国家负责偿还。另外,债券发行单位要在发行债券的当天,将发行情况报告管汇部门,发行后20天内,将发行债券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报管汇部门备案。债券发行后,要在债券发行地以外的金融市场上市的,必须事先报管汇部门备案。

财政部、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福建、广东、上海、天津等地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已先后在东京、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地发行国际债券,包括日元、美元双重货币、德国克、亚洲美元、日元私募、日元公募、欧洲日元等债券。

发行国际债券筹措外资成为利用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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