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集资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7页(338字)

信托机构接受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的委托,代为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的一种信托业务。

凡经各国政府批准成立的联合企业、投资项目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均可办理此项信托。同时,信托机构还可受托代发股息、红利和债息。

委托单位按发行股票、债券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信托机构支付手续费。代理集资信托的一般程序是:(1)企业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发行债券和股票的申请,并提供所需文件。

(2)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的审查。(3)代理发行债券或股票后的管理。

信托机构在代理单位发行了股票或债券后,有责任对发行单位实施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保护股票、债券持有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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