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6页(492字)

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其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上的信托。

属于特定金钱信托的一种。它是日本信托银行开办的一种信托业务,按日本政府1953年制定的《证券投资法》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与有价证券信托截然不同,前者信托的标的物为资金,而后者是有价证券。

证券投资信托,根据投资对象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和债券投资信托。根据募集(偿还)形态,可分为封闭型投资信托和开放型投资信托。前者以每次一定面额的单位出售受益证券,并按每个单位单独运用其信托资金,再以每个单位计算利润。

期限从设定日起5年,每年分红一次,最后加上涨价的利润一起兑取。在付一定的手续费后可中途解除合同或转手买卖。

后者并不以每次募集为单位划分,完全可以随时出售受益证券或随时解除合同,且它不以每个单位计算盈利,而是把全部资金集中运用,一起计算利润。证券投资信托主要有两个优点:(1)分散投资风险。它可集中许多小额投资者的资金,由信托机构将其投资到多种有价证券上,从而分散了风险。(2)保持资产流动性。

受益人即投资者持有的受益权证书可作为有价证券随时出售,换取现金,从而保持了资产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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