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权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7页(422字)

委托人将自己的金钱债权转移给信托机构代为保全、行使或收回的信托业务。

通过将证明债权的借据、定期存款单、票据、保险证书等作为信托财产存入信托机构来转移金钱债权。其种类有:(1)人寿保险信托。亦称“生命保险信托”。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将保险受益证明、遗嘱等存入信托机构,转移将来可以领取的人寿保险金债权,委托信托机构代其保管保险单据、代交保险费、代领保险金、代执行遗嘱处分保险金。

这是最重要的一种金钱债券信托。(2)住宅贷款权信托。

住宅金融公司将自己所拥有的、债务人为个人的住宅贷款债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给其开具受益证明。住宅金融公司可将受益证明有偿转让给第三者,这时信托收益转归第三人所有。

(3)一般金钱债权信托。

亦称“催还信托”。该项业务的信托财产多是委托人尚未收回的贷款和赊欠的货款、期限未满的定期存款。由于贷款和货款的催还往往几经周折,而定期存款的收回又过于简单,所以该项业务数量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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