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7页(474字)

亦称“雇员受益信托”。

企业通过职工股东会委托信托机构向其职工发行本企业股票的信托行为。目的在于让职工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为企业增加一笔资本,抵制其他企业的控制企图。职工持股信托的程序如下:(1)企业发起职工股东会,动员职工参加,凡缴交了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职工都是股东会成员,也是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2)股东会代表职工与信托机构签订一揽子合同,委托其低价向职工发行本企业股票。

(3)职工每月缴交一定的信托资金,由股东会集中转交信托机构,并委托其代管资金。(4)信托资金达到规定数额后,由信托机构代为购买本企业股票,并管理股票的使用。(5)股票收益归职工所有,信托机构从中扣除所需费用。股份最初以股东会的名义持有,过了一定时期后,就可转化为职工个人持有。

由于职工持股信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一般采取指导、鼓励的态度。

为了防止本企业股票外流,通常制定了除退休或特殊情况外,需经企业同意方可转让股票的规定,而且在退休和其他特殊情况下,也要求尽可能转让给本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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