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受托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3页(426字)

*衡平租赁中受各债权人的委托,为各债权人利益而负责管理的人。

在衡平租赁中,有几个债权人的,可采用*信托制度,将他们的租赁财产委托给一个他们共同同意的合同受托人代为管理。即使只有一个债权人,亦可设立合同受托人。合同受托人通常为各债权人同意的银行信托部或信托公司。*物主受托人把租赁财产、租赁合同以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合同受托人,使合同受托人持有和行使该项租赁财产的担保物权。

合同受托为债权人利益所享有的这一担保物权,其内容包括:(1)核对、证明债权证书,掌握债权证书登记簿,办理债权转让手续。(2)以产权参加者和债权人交来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租赁财产货价,接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用以向贷款人还本付息。(3)当承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合同受托人有权请求法院执行其担保物权,代表贷款人占有租赁财产。(4)如果租赁财产被清偿,合同受托人则将清偿所得首先用以清偿贷款人应得的本息,余额则交付物主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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