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投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8页(445字)

亦称“工业产权资本化”。

投资者以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作价,缴付出资额。工业产权是一种非物质财产权。各国法律对工业产权保护的具体范围不尽相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中国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各国对工业产权出资的要求不一样,一般都持慎重态度,规定一些限制条件。198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着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3)能显着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价,由合营各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确定。外国合营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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