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8页(748字)

外商投资企业从依法成立之日到期满结束之时的存续期间。

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外国资本输入本国举办企业的期限一般不作限制规定。发展中国家一般从立法上规定了外国资本输入兴办企业的期限。有的规定了最高年限。如印度尼西亚,外国投资企业的期限不超过30年。有的虽规定了最高年限,但也可以延长。如智利规定,一般可达10年,根据企业性质、规模及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需要延长时可延长到20年,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还可超过20年。

有的国家不规定具体年限。合资企业中外国的投资必须是长期的,但也不是无限期的。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期限,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分别作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现行立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资经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资经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其中下列行业或情况,合营各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除以上规定或情况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合营各方可要求延长合营期限,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期限届满前,由合作各方同意,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外资企业的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请,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前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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