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5页(711字)

波兰吸收外国投资,确立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1970年颁布《在波兰建立和组织合营企业的规定》,1986年颁布《外资企业法》,1991年7月4日起实施新的《外资企业法》。主要内容是:(1)投资领域。外国在波兰的投资,经批准可经营下列项目:海港和机场的经营管理,不动产的经纪和经营业务,国防工业,进口消费品的批发,法律咨询服务等。(2)投资方式。

可用波兰货币兹罗提,也可用实物进行投资,未规定最低限额。(3)投资期限。一般情况下,合营企业的期限可达15年,在合理情况下可以延长。(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规定波兰公民在公司中任领导职务。

(5)合营企业的雇员。应首先雇用波兰人,国外雇佣人员只能是高级熟练的职员。(6)外国投资的转让。

合营企业的股份为记名股份、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向第三者转让。(7)税收。

外国实体在波兰投资超过200万欧洲货币单位,或在能保证国民经济中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或在能使出口的商品劳务至少占销售总额的20%等生产领域从事经济活动,或在那些将会出现大量的结构性失业的地方区从事经济活动,均免征所得税。外国实体如购买国库所拥有的股份和股票,也可享免税待遇。(8)投资利润和资本的汇出。在供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股东的部分可汇往国外。

在合同期满或合营企业中途解散并进行清算之后,其固定资产应转为波兰股东的资产,合营企业的收入按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外国股东有权将其分得财产转往国外。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者若非外国股东引起的原因,外国股东有权将按其股份比例分得的财产转让国外。

外籍人员可将其工资50%转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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