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5页(1521字)

匈牙利为规范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主要有1970年颁布的《关于与外资合办经济合营企业的法令》(1977年修订),1988年的《外国人投资法》,1989年的《企业法》等。1991年对《外国人投资法》进行了修订。

主要内容是:(1)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生产、贸易和劳务活动方面投资。对生产领域哪些行业未作具体规定,但鼓励侧重于贸易。(2)投资比例。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得超过总额的49%,但在金融和劳务领域投资,经财政部的批准,可以不受此限。(3)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包括谈判、签订合同、报财政部长批准,批准后向有关当局取得执照。(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设独资公司。(5)保证条款。

凡外国人的投资均得到完全的保护和保证。因对外国投资的资产实行国有化、征用或因采取类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价值及时予以赔偿,但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投资额。(6)税收优惠。

①企业利润的一半是以加工业或旅馆业中取得,或外资占注册资本30%以上,股份资本超过5000万福林者,可在投产后第一、二个5年内分别获得60%、40%的利润免税。

②在前述条件下,从事“特别重要经营活动”者,投产后第一、二个5年内可享受100%、60%的利润免税。“特别重要经营活动”包括计算机仪器的生产、机器人的开发、机床制造业、农业及食品加工机器制造业、机械部件生产、包装技术设备生产、肥料开发、蛋白质的基础研究、生物工程、节能技术开发、电信设备制业和某些旅游业。

③外商以实物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进口时享受海关免税,但若3年内将其转让他人应补交海关税;其范围限定为机械、设备、配件、建筑装置、建筑材料、建筑工程器械、运输工具等生产及服务必需品。④外商利润再投资,可得到相当于该追加投资的免税优惠。

(7)资金转移。外商投资分得红利,可以其投资货币形式自由转移出境。外商出售股份所得收入和股份资本,可用结余现金以投资币种形式转移出境。合资、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员,其工资的50%可以居住国货币转移出境。

(8)不动产权。外商可以拥有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须的不动产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对不动产的购买、转卖、使用(如出租)和抵押权,但是禁止出于特殊目的使用这些权利。企业可通过匈牙利公民赠送或企业注册后自然拥有建筑房屋的权利两种途径获得不动产权,取得不动产权后需到匈牙利产权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产权管理部门证明不动产之规模、产权关系及所有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购买不动产需按销售价格缴纳5%的购置税。

(9)劳动、工资制度。企业有权聘用匈牙利或外籍职员、管理人员、高级监督,但外籍人员应得到内务部之居留许可和劳动部门之工作许可。

企业工资在现在其增长只能适应在一定限度内,但外资超过20%或外资总额超过500万福林的企业不受此限。雇佣人数受现行法律限制,企业有权替希望在匈牙利享受免费医疗和其他社会福利的员工交纳社会福利保障金,比例为工资收入的43%。

职工工资的一部分,需用来支付退休金(10%)和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10)自由关税区的企业。

外商可在区内投资、开办企业。区内企业不受本国普通海关、外汇管理条例的约束和限制。

豁免与货物周转相关的间接税,并享受直接性税收如利润税、公司税等的暂时减免优惠。在区内生产装配的产品可依有关原则所确定的条件,发给产地证书。产品从自由关税区进口到匈牙利可视为直接从产地国进口,从境内发运到自由关税区的商品视同发运到境外。

因储存或加工之需要进入区内的货物、固定资产、不动产一律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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