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6页(941字)

美国吸收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分为一般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两类:一般性规定,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投资,对外汇出境不作控制。外国投资者可以把资金输入到美国,也可以在美国当地筹集。资本、利润、利息、特许权转让使用费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在支付汇出预扣税后,可自由汇出美国。此外,美国对外国投资或外国贷款的审批、登记不作要求,并对外资给予国民待遇;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对下列行业实施限制:(1)通讯业。根据1924年《联邦通讯法》的规定,限制外国对电话、电报、无线电、电视转播以及广播业的所有和控制。禁止向外国公司、有外国人在其中充任官员或董事的本国公司、或20%以上资本股票由外国私人、外国政府或外国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由外国政府控制的本国公司、或一家由外国人充任官员、或其25%以上的董事是外国人的本国公司发放广播许可证。(2)航空业。根据1977年《联邦航空法》规定,只允许未在外国登记过的私人飞机在美国登记。

其条件是该飞机由美国公民所有,或虽为外国公民但已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所有;由一家非美国公民的公司所有,该公司依美国联邦或各州法律建立并经营,该飞机的基地在美国且主要在美国使用。

(3)海运业。

根据1920年美国《海商法》规定,凡美国沿海内河的客货运输的船只只能根据美国法律建造并登记:一家属于美国公民的公司除非其75%的股份属美国公民,否则不得认为是美国公民所有。(4)自然资源和能源业。

根据1976年美国《原子能法》的规定,原子能委员会不得向外国人或该会认为是由外国人、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实体发放使用或制造核电站的许可证。1982年《联邦电力法》规定,只允许向美国公民或国内公司发放许可证以在通航河流上建立或经营水力发电设备,但不禁止外国人向持有许可证的国内公司购买股票。禁止外国矿业、矿石业、煤矿和石油业租用美国土地。

(5)其他行业。

一些州对外国投资者参加银行业、保险业、不动产业有一定限制。有30个州限制外国人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此外,联邦还通过《国际投资调查法》、《反托拉斯法》、《外国代理注册法》等一系列法律,对外国投资进行监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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