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合作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2页(407字)

合作各方为举办合作企业,依据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式提供的投资条件。

其主要特点是:合作各方以非现金投资作为合作条件的,可不以货币形式作价,所有投资均不计股,不折算成投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由各方自行解决。

在实践中,外国合作者一般提供现金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设备及材料,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厂房、设施、劳务和服务。

合作各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有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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