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生产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7页(663字)

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就合作生产某种产品,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国外,合作生产合同主要是就工业制造领域生产同一种产品的零部件而进行的分工与协作,其主要特点是:(1)双方当事人彼此同意按约定的统一技术要求,在各自国内生产同种最终产品的不同零部件,并约定相互交换所生产的零部件的条件,然后由一方组装或交换组装,按约定的销售市场销售或各自销售。(2)通常包含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有时与合作设计一并展开。在中国,中外合作生产合同不仅包括工业制造领域的产品的合作生产合同,还包括中外合作双方就合作进行炼油、捕捞海产品、养殖水产、畜牧业、种植业、建造住宅、公寓、办公楼等项目达成协议。

其不同于其他涉外经济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合同的客体是双方均参与的生产建设领域的一项或数项产品或生产建设项目,故不包括涉外工程承包。

(2)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协调双方行动的联络机构或联合管理机构,但不组成新的企业,故不包括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合同各方的报酬或利润往往通过共同合作生产的产品分成来抵偿,但不像补偿贸易合同那样存在商品信贷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中外合作生产合同广义上还包括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工业制造领域的合作生产合同,其内容一般包括:合作生产的标的(产品),各方负责生产的零部件,相应的技术转让和设备的提供以及数量、质量、作价办法、支付方式、培训指导及专利许可,专有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事项,各方所生产的零部件的交换、组装条件和最终产品的销售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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