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7页(519字)

资源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对本国资源进行开发,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和分享利益的一种利用外资形式。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风险大、投资多、技术要求高、建设投产周期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东、北非、南亚、拉美等国家多利用此形式开发自然资源,以缓解资金和技术的不足。现今许多国家都采用这种形式共同开发自然资源。在中国,国务院于1982年1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10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国海洋和陆上石油资源。

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具有如下特征:(1)由于国家对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合作开发通常经资源国批准,给予特许权。(2)外国投资者在合作开发中享有较大的优惠待遇和特权,同时也承担较大的风险。(3)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国家特许机构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企业。(4)合作开发主要运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森林等大型开发和生产项目。

合作开发一般分两个阶段,先由外国企业单独投资负责地球物理勘探,然后再由双方共同开发,开始商业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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