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原本和利润汇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7页(434字)

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有关外资法律的规定对原投入的资本和利润汇往境外的法律行为。

多数国家外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原有的资本汇出的期限、限额和其他条件。有些国家外资法律只规定外国投资原有资本汇出的期限,如埃及;有些国家外资法律对外资原有资本汇出期限与限额都有规定,如希腊。对外国投资利润的汇出,有些国家规定了汇出限额,而且一般是以利润与投资原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为标准。

有些国家按投资部门的不同性质,分别规定利润汇出的限额。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外汇管制,一般由东道国中央银行执行,以投资原有资本的货币和汇出时通行的官方汇率汇出。中国有关外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资本一般应在企业期满或中止的情况下才能汇出,对于汇出的限额不予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汇出,汇出外汇资本应向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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