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与外交保护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7页(425字)

资本输出国通过外交手段解决该国私人投资者同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一项权利。

国家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是国家基于属人管辖权而产生的一项权利,是国家的主权要求。外交保护权的行使使投资国同东道国之间的争议上升为国家之间(即投资国本国同东道国之间)的争议,并按国际法加以解决。外交保护是早期解决投资争议的主要手段,并一直为发达国家所使用,但遭到发展中国家反对,因为发达国家常常出于某种政治目的,借口护侨,滥用外交保护权,干涉东道国内政。在习惯国际法中,国家代表其国民向他国提出国际请求,行使外交保护权要受以下两个条件的限制:(1)国籍继续规则。请求外交保护的投资者必须连续不断地具有保护国国籍,防止投资者受到损害后通过变更国籍选择强国予以保护,导致强国滥用外交保护权。(2)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受到所在国侵犯的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在请求其本国外交保护前,必须首先用尽当地法律对其可适用的所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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