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沃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7页(533字)

对于国际投资争议,坚持国内法管辖,反对外交干预的主张。

由南美国际法学家卡尔沃(Carlo Calvo)(曾任阿根廷外长)最早提出,因而得名。卡尔沃在1868年所着的《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一书中,强调主权国家不分强弱,应处于平等地位,可以自由地独立地享有不受任何外国干涉的权利;外国人一经被允许进入所在国,视为已默认作为该国国民看待,不能享受不同于该国国民的权利和特权,只能享受无差别待遇的权利。如果投资遭受损失,只能依靠当地国内权力的救济。

以上通称为卡尔沃主义。

它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拉丁美洲国家的支持。拉丁美洲不仅把卡尔沃主义的精神具体订入宪法及法律中,而且还坚持它是美洲国际法原则。拉丁美洲各国同外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或同外国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时,均订入反对外交干预的卡尔沃条款(Calvo Clause)。其内容包括:因契约条款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如契约条款的解释及关于履行、不履行的事实等,均由所在国法院判定,以所在国国内法为准据法。即反对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外国人因契约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要求,不能成为国际求偿,外国人须放弃诉求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即反对外国政府的代位求偿权与对投资争议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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