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1页(517字)

德国为鼓励、保护私人海外投资而创设的承担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保险制度。

创设于1959年。德国现行《在国外投资保险条例》规定的投资保险范围,包括外汇险、征用险、战争险、迟延支付险、因停止支付或迟延支付或不能自由兑换等措施所导致的货币贬值而受损失5种风险。保险对象是在外国的投资及其所产生的利润。有权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在德国有住所或居所的投资者。

德国政府是法定的保险人。合格投资者要取得政府的保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必要资料,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审批保险的机关为经济部、财政部及外交部代表所组成的有决议权的委员会及由会计审核院和银行代表所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批准保险与否,完全由政府决定,不能成为法律上请求的对象。至于保险的具体业务,则经财政部长同意委托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及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执行。

被保险人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除依契约支付保险金外,还可依双方投资保证协定,行使代位求偿权。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必须结合德国同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即德国私人海外投资者只有在同德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在德国申请投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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