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1页(396字)

日本为鼓励、保护私人海外投资而创设的承担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保险制度。

它是1950年以来日本所实行的输出信用保险制度的扩大。20世纪60年代末期,日本由于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增多,日本政府于1970年将1956年、1957年分别确立的“海外投资原本保险”和“海外投资利润保险”两种制度一元化,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取单边的保证制,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即可适用保险制度,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

但近些年来,也倾向于采用美国、德国制度。

日本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投资保险的范围。限于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

(2)保险对象的投资合格性。无论在投资内容、投资形式及投资项目等方面,都要具备法定的合格条件。

(3)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人为日本通商产业省大臣,被保险人限于向海外投资的日本人或日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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