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9页(497字)

具有涉外因素的公司。

中国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是指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特区共同投资合办的,或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特区独立投资兴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包括在特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中,常统称为“涉外公司”。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特区涉外公司的条件是:(1)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2)为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3)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且首期投入现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4)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先进。(5)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能全部或大部分出口。

特区涉外公司的设立,应提交申请书、资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同、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由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准后,持批准证书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特区涉外公司以其设在特区的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以注册登记的名称为法定专有名称。特区涉外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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