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外资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9页(329字)

中国经济特区内设立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包括总行设在外国或地区,依照当地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和总行设在经济特区,依照中国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特区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对特区外资银行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的条例对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以及罚则等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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