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合资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9页(347字)

外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经济特区合资经营的银行。

特区合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对特区合资银行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作了具体规定,其权利义务与*特区外资银行相似,但对申请成立时应提交的文件要求略有不同,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不得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的条例对合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以及罚则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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