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联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9页(318字)

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与经济特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实施经济联合与合作,在特区举办的企业。

特区实行以外引为主、内联为辅的方针。内联企业以促进内地企业的技术改造,培养锻炼内地经济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发挥内地的经济优势为宗旨,从而做到全国支援特区建设,特区为全国服务。内联企业可以是内地、特区和境外3方面的资本联合,也可以是内地、特区两方面的资本联合或内地一方独资或者其他形式,还可以是合资或合作。

设立内联企业应经特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内联企业享受类似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优惠待遇。参见“经济特区内联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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