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9页(1064字)

调整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关系的特区法规。

1993年5月28日深圳市第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6月22日公布,10月1日施行。旨在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的财产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分8章,共71条。

主要内容是:(1)财产拍卖。条例所称财产拍卖,系指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出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从事或参加拍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2)拍卖物。系指被委托拍卖的财产。

不得拍卖的财产有:①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明令禁止买卖的。②所有权有争议的。③处分权受到限制或有争议的。必须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的拍卖物包括:缉私没收的财产;司法、行政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变卖的财产;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其他应强制拍卖的财产;经有关部门核准、批准后,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以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房产。

文物及艺术品、企业产权、知识产权均可拍卖。抵押物、留置物、出租物及共有财产的拍卖,应符合法定条件。(3)拍卖人和委托人。拍卖人是依法成立的、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

设立拍卖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②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③有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人员。④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⑤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拍卖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人应对拍卖物享有处分权。

委托人和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4)竞买人和竞得人。

竞买人是指竞购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竞买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拍卖规则进行竞买。竞得人是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物的竞买人。竞得人支付拍卖物价款取得拍卖物。拒不支付拍卖物价款的,拍卖人可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物再行拍卖,原竞得人承担再行拍卖的费用并补足两次拍卖价款的差额。

(5)拍卖程序。

包括拍卖委托、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拍卖等环节。

拍卖程序不得违反。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拍卖成交前可以中止或终结拍卖程序。

(6)拍卖无效。凡拍卖物、委托人、拍卖人、竞得人不符法定条件或因拍卖资料不真实、违反拍卖程序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则拍卖无效。无效拍卖自拍卖之始即无法律约束力。

造成拍卖无效的过错方应对受损失的当事人及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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